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经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
1.免征增值税,市场集聚区内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2.解决市场商户“单小、货杂、品种多”的无票出口贸易,中小微个体商户均可参与外贸出口,激发市场活力。 3.通关便利,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在五种以上的可实行简化申报,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市场采购贸易可采用一体化模式通关。
1.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3.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2.《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4.《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5.《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6.《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7.《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8.《兴奋剂目录》 9.《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10.《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11.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和非医用口罩(暂停)
出口简易流程 主体备案→交易登记→组货装箱→报关单提交→交易完成收结汇 经营主体备案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由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出口申报前监管 对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在采购地或产地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额小批量单一出口商品(同一HS编码),可实施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账: 1.货值不超过1000美元; 2.重量不超过50公斤。 以下情形不适用小额小批量出口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账: 1.出口食品、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危险货物和危化品; 2.申请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的商品; 3.发货人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 出口申报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1.申报数据须来源于市场综合管理系统; 2.申报地海关为市场集聚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 3.报关单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 4.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得为中国内地; 5.运输方式不得为非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1.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2.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货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1.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2.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 3.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内容摘抄自石家庄海关口岸监管处、唐山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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