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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解释
上海报关代理>上海进口报关>上海报关公司   2021-11-05 18:36:19 作者:上海执帆进出口 来源:

针对大家关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局做出释义,这里执帆为大家摘选了一些大家重点关心的内容,供大家查阅,详细释义文档可以向执帆商务顾问索要。

 

规定的第五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的规定。

【释义】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是指境外生产企业获得注册资格所应具备或保持的状况。内容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及国际食品法典CAC)“等效性”相关规定,本条对原规定(一)款表述进行了调整;删除原规定(二)款相关要求,因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 号)中体现;修订本条(三)款,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增加本条(四)款,衔接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已确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维持相关检验检疫要求有效施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获得注册资格的条件,第一是企业所处国家(地区)状况符合要求;第二是企业自身资格在所在国家(地区)应合法受控;第三是企业自身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应符合要求,其生产和出口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法规要求,当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四是补充性要求,企业还应当符合海关总署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对照符合本条列明的相应条件,第一,确认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已经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如不明确的,企业应联系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予以明确;第二,企业应确认自身具备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资格并且处于其有效监管之下;第三,企业自身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其生产和出口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法规要求,当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其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并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四,企业还应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确认是否与海关总署商定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如是,还应当满足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规定的第七条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类别的规定。

【释义】

经分析评估,明确18 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由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18 类及他类别进口食品HS 编码范围,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HS 编码范围将根据税则编码更新情况同步调整。

 

规定的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其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及提交材料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明确第七条所列18 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要求,18 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必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要求。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境内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提出注册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规定的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编号标注的规定。

【释义】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是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清晰、准确地向消费者传达进口食品注册信息,增强消费信心。

本条明确已注册企业应当标注注册编号。已注册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给予企业便利和自主选择权。长远来讲,我们鼓励境外企业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本条所指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含有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对于运输包装,注册编号应清晰准确地标注在运输包装上。对于一个销售单元包含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注册编号,应按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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